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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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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事故经济损失的分担

杜春宇,陈东科   

  1. 平顶山工学院管理工程系;北京科技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北京科技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
  • 出版日期:2005-05-20

Discussion on the Share of Pecuniary Loss in Construction Accident

  • Published:2005-05-20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笔者认为建筑事故经济损失的分担不仅是经济、安全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在事故发生后不仅要查清人员的伤亡情况、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人处理、人员教育、措施制定、事故经济损失,还要弄清法律问题,要依法问责或依法问罪,也是行政法律问题,依法行政处罚和处分,还是民事法律问题,依法承担民事赔偿.笔者认为企业最好采用保险和非保险转嫁方式把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转移出去,减轻自己的负担.只有在找不到其他更好的处置方法,或是为了经济上的节约而并不影响自身的财务稳定且有控制风险的能力,或不知道风险的存在,或虽知风险存在,但由于预测失误、忽略而导致损失,才自己承担.当事故发生后要通过法定程序来确定的建筑事故经济损失是由保险公司、合同另一方和企业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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